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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马酸伊布利特
富马酸伊布利特
功    效: 用于近期发作的房颤或房扑逆转成窦性心律
剂    型: 注射剂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61029
执行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H13912006
规    格: 10ml:1mg
   


【成    份】富马酸伊布利特
 
【性    状】本品为无色或几乎无色的澄明液体。
 
【适 应 症】用于近期发作的房颤或房扑逆转成窦性心律,长期房性心律不齐的病人对伊布利特不敏感。伊布利特对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心律失常患者的疗效还未确定。


【规    格】10ml:1mg

 

【用法用量】患者体重≥60公斤,首次注射1支;患者体重<60公斤,首次注射0.01 毫克/公斤;第二次注射,首次注射结束后10分钟,若心律失常未消失,可在首次注射结束10分钟后再次注射等量本品,缓慢匀速推注10分钟。详见说明书。

 

【不良反应】伊布利特注射液在临床试验中病人没有明显的不适感。在临床II期或III期研究中,586名因房颤或房扑接受伊布利特治疗的病人中,149(25%)人报告出现与心血管系统有关的副作用,包括连续性多行性室性心动过速(1.7%)和间歇性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2.7%)
其它有重要临床意义但与伊布利特关系不确定的副作用如下(0.2%代表1例病人):连续性单形性室性心动过速(0.2%),间歇性单形性室性心动过速(4.9%),房室传导阻滞(1.5%),束支传导阻滞(1.9%),室性早搏(5.1%),室上性早搏(0.9%),低血压或体位性低血压(2.0%),心动过缓或窦性心动过缓(1.2%),节性心律不齐(0.7%),充血性心力衰竭(0.5%),心动过速或窦性心动过速或室上性心动过速(2.7%),室性心律(0.2%),昏厥(0.3%),肾衰(0.3%)心悸(1.0%),高血压(1.2%),QT间期延长(1.2%),头痛(3.6%)。以上副作用的发生率除了昏厥外,在伊布利特治疗组比安慰剂组大。
另外可能与使用伊布利特有关的副作用有恶心,出现频率高于1%,使用伊布利特治疗的病人发生恶心比使用安慰剂治疗的病人多。
 
【禁    忌】对本品成份有过敏史者禁用。
          
【注意事项】和其它抗心律失常药一样,伊布利特注射液可能诱发或加重某些患者室性心律失常症状,可导致有潜在致命性后果。
尖端扭转型室速是一种由于QT间期延长而形成的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 可因伊布利特对心肌复极化的影响而发生,但伊布利特也可在不引起明显的QT间期延长的情况下诱发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通常认为,由于药物延长QT间期,发生尖端扭转型室速的风险随着QT间期的延长而逐渐增加,并且这种风险可因心动过缓和低血钾而加大。在对房颤房扑病人进行的临床试验中,凡QTc间期大于440毫秒的病人都不得参加,血清钾必须在4毫克当量/升以上。尽管QTc的变化依赖伊布利特的剂量,但临床研究中,严重的心律失常预兆与伊布利特剂量之间没有明确的关系,可能是由于这种副作用出现的例数少。在静脉注射伊布利特的临床试验中,有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左心室射血分数低病史的病人,连续性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的发生率比没有这些病史的病人高,有充血性心衰病史的病人连续性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的发生率是5.4%,而没有这种病史的发生率只有0.8%。临床研究也提示,妇女发生心律失常前兆的风险更高,最明显的是间歇性室性心动过速。连续性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生率在男女患者相同,男性为1.8%,女性为1.5%,可能是因为这种副作用发生的例数少。伊布利特不适用于以前有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的病人。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用伊布利特治疗房颤房扑的病人有1.7%发生了需要进行心脏复律的连续性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许多首发的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发生在伊布利特停药后,通常不超过第一次给药开始后的40分钟。然而也有在初次使用开始3小时后发生复发的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的例子。有2例室性心动过速恶化成室颤,需立即电除颤。其它有用人工心脏起搏和静脉给予硫酸镁处理的例子。间歇性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发生率2.7%,间歇性单形性室性心动过速发生率4.9%(见不良反应)。
心律失常预兆必须被充分估计到。在使用伊布利特过程中及之后,必须配备有有经验的医护人员和合适的设备,包括心脏监护装备,心内起搏设备,复律器/电击除颤器以及治疗连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包括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品。使用伊布利特之前,应纠正低钾和低镁血症以降低心律失常前兆的可能性。注射完本品后,患者应当用连续心电图监测观察至少4小时,或者等到QTc恢复到基线。如发现任何不规则的心脏活动,延长监控时间。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的处理包括停止伊布利特,纠正电介质紊乱,特别是血钾和镁,加速人工心脏起搏,电复律或电击除颤,药物治疗包括静脉给予硫酸镁,一般避免抗心律失常治疗。
 
【贮  藏】遮光、密闭、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
 
【包  装】安瓿包装,每盒2支。
 
【有 效 期】24个月
 
【执行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H13912006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1029
 
【生产企业】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503号